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長垣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長垣市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21日 ???
長垣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校外托管服務的機構。本辦法所稱校外托管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非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受學生監護人委托在學校以外為學生提供就餐、午休住宿、上學放學接送等課后托管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遵循依法設置、規范管理、確保安全和優質服務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和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長垣市成立校外托管機構規范治理專項行動工作專班,成員由市教體局、住建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衛健委、城市管理局、民族宗教事務中心、稅務局、鄉(鎮)、街道等相關部門組成。
市教體局牽頭負責統籌協調本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學生托管服務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對校外托管機構設立、登記、管理中的信息互通共享,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聯合相關單位開展對校外托管機構檢查和排查。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負責校外托管機構的設立登記、注冊辦理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食品安全服務以及其他職責范圍內業務的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衛健委依法負責校外托管機構從業人員健康證辦理,對校外托管機構的衛生健康、疾病防控等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市公安局依法負責校外托管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監督管理和日常安全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負責提供消防安全指導。
市住建局負責依法加強本市新建托管機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及周邊主次干道的環境衛生治理和規范戶外廣告牌等相關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務中心負責協助市教體局查處校外托管機構有關民族宗教領域的非法活動。
市稅務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相關稅收政策的落實工作,支持符合條件的校外托管機構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各鄉(鎮)、街道負責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協助市公安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檢查;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其他工作。
第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開辦校外托管機構并依法登記。
第六條??鼓勵社區將轄區內中小學生的托管工作納入社區服務范疇,通過多種形式為中小學生提供托管服務,滿足社區居民托管學生的需要。
第二章??設立登記
第七條??設立校外托管機構應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第八條??校外托管機構獲得相關證照,并經批準后,應及時到市教體局備案。市教體局需將有關信息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第九條??設立校外托管機構,設立者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關行政許可。
第十條??設立校外托管機構,房屋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不得為違章建筑;要進行房屋安全等級鑒定,符合辦學安全等級要求。
校外托管機構提供托管服務的場所應當符合建筑物結構安全標準,確保與危險化學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離;校外托管機構提供托管服務的場所不得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同在一棟建筑內;禁止在地下室、倉儲建筑、污染區、危險區等場所提供托管服務。
第十一條??校外托管機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根據事項內容,向相關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校外托管機構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按規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 ?托管服務
第十二條??校外托管機構應安裝一鍵報警和監視監控報警等安全技術防范設備,保存最少3個月的監控視頻供查閱,并做好學生安全和隱私保障。
第十三條??校外托管機構的場所或所在的建筑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使用的經營用房需設置地上,其建筑面積應滿足疏散和基本活動需求,具體標準由住建部門根據消防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十四條??校外托管機構應配備適合兒童少年身高的桌椅。午托為雙層床上下鋪設置的,應為一人一鋪且配有安全擋板。
第十五條??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根據托管學生人數配備工作人員,托管學生在2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2名及以上工作人員;每增加20名學生,應當相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
校外托管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無犯罪記錄,身體健康,沒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體檢,工作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加強托管場所的衛生和消防等安全管理,并建立安全工作臺賬。
第十七條??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加強安全防范與巡查,實行安全工作專人負責制。校外托管機構的負責人是機構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八條??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與托管學生法定監護人簽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協議書》,明確托管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條款。《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協議書》一式兩份,校外托管機構、托管學生法定監護人各執一份。市教體局負責制定《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協議書》范本,供校外托管機構與托管學生監護人參考使用。
校外托管機構收取托管費用應當執行明碼標價公示制度。
校外托管機構停止托管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學生及其監護人,退還按照托管協議剩余期限的托管費用,并依照托管協議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嚴禁校外托管機構開展各類培訓輔導服務。
第十九條??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義務:
(一)安排專人確保托管學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學生放學后到校外托管機構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托管結束后應當確保學生由其監護人或指定的人員接走;
(二)學生托管期間必須要有工作人員照看;
(三)在提供托管服務期間,嚴禁出現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確保托管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發現學生生病、受傷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救助,并通知其監護人。
第二十條??校外托管機構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履行以下衛生、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一)保證托管環境、生活用品的衛生,嚴防傳染病;
(二)就餐環境、餐具等設施應當符合衛生、食品安全等要求,實行分餐制;
(三)配餐合理,營養符合國家規定的學生營養標準。制定食譜,并在就餐場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樣制度,并配備食品留樣的專用容器和設施;
(五)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及其他衛生突發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立即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衛健委和教體局報告,并通知其監護人。
校外托管機構配餐,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采購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購臺賬記錄,不得購買來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第二十一條??校外托管機構應建立必要的應急預案及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發生突發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其監護人。
第二十二條??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要定期將托管的學生名冊提交至市教體局。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教育、引導托管學生遵守公序良俗,避免干擾所在區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三條??校外托管機構要制定科學的、適合不同年齡段學生的作息制度。要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嚴禁學生把手機、電子類產品帶進托管機構;校外托管機構要為學生提供非智能手機作為必要的聯系工具,堅決杜絕“散養式”托管。同時,校外托管機構接送學生的時間要和學校上學、放學的時間無縫對接。
第二十四條??鼓勵校外托管機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安全生產等商業保險,分散托管期間的各種風險。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各鄉(鎮)、街道,相關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各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巡查。市教體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要加強對校外托管機構的規范化管理和指導,及時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做好定期檢查工作。各鄉(鎮)、街道要將校外托管機構納入鄉(鎮)、街道安全管理范疇,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置。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對本校學生在校外托管機構的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并報當地教育部門。
第二十八條??校外托管機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托管學生監護人可以向登記機關或者相關職能部門投訴。鼓勵社會公眾對校外托管機構的不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登記機關或者相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接到投訴當日內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九條??市教體局統籌建立校外托管機構聯動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通報。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將登記的校外托管機構名單及其登記信息在網站上予以公開,并依法公開校外托管機構的年度報告或者年審情況。
市教體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局、公安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校外托管機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通過政府、部門信息網站、融媒體中心等公布對校外托管機構違規經營的查處情況;檢查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各鄉(鎮)、街道在日常安全排查中發現校外托管機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根據鄉(鎮)、街道行政處罰權處置或移交相關職能部門。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校外托管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體局責令改正:
(一)超過核定托管人數;
(二)未與托管學生法定監護人簽訂托管服務協議書;
(三)校外托管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市教體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關停處理。
第三十一條??校外托管機構未經許可登記擅自開業的,或者被撤銷許可登記后仍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公安局等部門依據職責依法予以查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校外托管機構違反食品安全等有關規定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處,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責令停業整頓,并根據影響的嚴重程度,由公安機關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校外托管機構違反傳染病防治有關規定的,由市衛健委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處,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立即停業整頓,并根據社會影響和嚴重程度,由公安機關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校外托管機構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市公安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在提供托管服務期間,出現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校外托管機構應當立即制止并報警,保護現場和證據,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
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當及時出警,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追究涉案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因管理失職造成事件發生的校外托管機構及其責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校外托管機構因管理不到位導致發生安全事件,造成學生及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機構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如果損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三十七條??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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