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有關單位:
            
《長垣市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長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8日
            
長垣市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介機構管理,規范中介市場行為,保障中介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5號)《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河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參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中介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豫政辦〔2022〕2號)、《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中介服務業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新政辦〔2022〕52號)、《長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中介服務業發展的意見》(長政辦〔2022〕2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提供技術審查、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代理、安全生產服務咨詢等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
            
(一)會計、審計等獨立審計機構;
            
(二)資產、土地、礦產資源、森林資源、房地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等評估評價機構;
            
(三)檢驗、檢測、認證等鑒定機構;
            
(四)測繪、監理、科技、檔案、擔保等服務機構;
            
(五)信息、信用、技術、工程、市場調查等咨詢機構;
            
(六)商事登記、廣告、商標、專利、房地產、招投標、房屋咨詢、政府采購、拍賣、因私出入境、經紀等代理機構;
            
(七)提供前述項中一種或者多種服務的綜合性機構或者其他機構。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是指中介機構接受委托,運用專門知識、技能或者掌握的信息,向委托人提供鑒證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按照“市場主導、行業自律、政府監管、優化服務”的原則,全面放開中介服務市場,打破地域、行業壟斷和保護,打造公開公平、競爭有序、服務高效的中介服務平臺,為企業群眾提供規范高效的中介服務。
            
第四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中介服務和對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金融、保險、證券、期貨等國家垂直管理行業的中介機構除外。
            
第五條?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委托市場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并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選擇市場中介機構。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中介機構及其中介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中介機構的管理,實行政府規范和引導、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各部門結合自身業務職能開展相關工作,在“誰辦理誰負責”“交叉聯合”的基礎之上,明確主管責任主體,共同做好監管職責。
            
市政府協調解決中介機構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對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市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就業創業服務中心、民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建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商務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生態環境分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相應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市司法局負責公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鑒定等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代理、會計審計、代理記賬等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市人社局負責人力資源服務(含勞務派遣類)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市民政局負責養老服務評估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開展民政相關業務的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國土空間規劃設計等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市住建局負責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造價咨詢、建工檢測鑒定機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房產評估、房地產代理等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家政服務等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工程招標代、施工圖設計、造價咨詢理等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市水利局負責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編制、水利工程安全評價報告編制、水利工程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市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環境影響評價、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等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和安全生產服務咨詢培訓等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職責范圍內機構資質認證監管,包含產品質量資質認定檢驗機構、計量檢測機構等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中介機構無照經營、價格、廣告、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
            
市公安局負責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評估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配合做好職責范圍內的進場交易項目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市科技局、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局、審計局等部門根據職責加強對相應中介機構的指導。本文未提到的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或部門涉及但未列出的中介機構類別,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負責或配合做好本行業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行業協會應當協助政府中做好介行業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等基本職能作用,提高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的整體素質,維護社會道德風尚。
            
第八條?市級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中介機構監管信息收集制度,及時收集本系統中介機構的監管信息。
            
第三章?管理措施
            
第九條?行業主管部門應充分利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對中介機構實施更加精準有效的監管,執行國家相關行業監管規則、執業標準,規范中介機構從業行為,推動本行業中介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結、執業公示、一次性告知、執業記錄等制度,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條?中介機構服務收費屬于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管理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明確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督促中介機構公示收費項目、標準。
            
第十一條?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應當真實,嚴禁出具虛假資信證明、評估報告、審計報告、鑒證書等文件。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行業主管部門建立中介機構服務質效評價機制,圍繞中介服務按照實時考評、業務常態考評、日常監督考評等方面對中介機構進行質效評價管理。
            
第十三條?市發改委推動行業主管部門加強中介機構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完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披露、使用,強化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監管,開展信用激勵和懲戒等活動。
            
第十四條?對守信中介機構,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在實施行政許可、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公共資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勵措施。對失信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懲戒。
            
第十五條?行業主管部門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受理中介機構服務投訴、舉報的途徑和方式。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暢通行業中介機構問題投訴舉報渠道,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反饋機制。
            
行業主管部門收到反映中介機構涉嫌違法的投訴舉報后,依法及時予以調查處理,實名投訴舉報并留有聯系方式的,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損害投訴人、舉報人和中介機構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其正常經營活動,被檢查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七條?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中介服務行業監管體制機制,深化中介機構管理改革創新,維護中介服務行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第四章?中介機構自律和行業引導
            
第十八條?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并具備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技術人員。法律、法規對設立中介機構有資質、資格或者其他條件要求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
            
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應具有與其所從事中介活動相適應的知識、技能。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從業人員應取得相應執業資格。
            
第十九條?中介機構依法在其服務場所公示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執業許可證或者其他執業證明文件;
            
(二)提供的服務項目、所需資料、服務流程、辦理時限;
            
(三)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四)執業守則、執業紀律;
            
(五)監督投訴機構電話和地址;
            
(六)法律、法規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當依法與委托人訂立合同,以訂立書面合同為原則。中介機構行業組織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參照使用。
            
中介服務合同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同雙方姓名或者名稱;
            
(二)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及委托權限;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服務收費的標準、金額或者計算方法、支付方式、期限;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合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依法登記擅自開展中介活動;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聘用無執業資格人員執業;
            
(三)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同行業中介機構執業;
            
(四)從事國家禁止流通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中介活動;
            
(五)未按規定向社會公開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等內容;
            
(六)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擴大收費范圍、減少服務內容等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七)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
            
(八)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九)采取欺詐、脅迫、賄賂、惡意串通等不正當手段損害當事人利益承攬業務;
            
(十)發布虛假信息,引誘他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
            
(十一)中選中介機構無故放棄中選結果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間內簽署合同;
            
(十二)偽造、涂改交易文件和憑證;
            
(十三)對委托人隱瞞與委托人有關的重要事項;
            
(十四)違法轉包分包、違法掛靠;
            
(十五)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或者其他費用,不開具發票;
            
(十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對辦理委托服務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條?鼓勵和支持中介機構行業依法組建協會等行業組織。中介機構行業組織根據中介行業特點發揮指導作用,及時收集、研究、發布行業信息,履行行業服務、自律管理等職責,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誠信經營、公平競爭。
            
鼓勵中介機構行業組織開展中介服務標準化建設,規范中介服務市場秩序。
            
鼓勵中介機構行業組織建立會員信用記錄,開展信用承諾、誠信倡議、信用評價和信用等級分類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鼓勵中介機構根據市場需求提升綜合服務能力,提高服務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鼓勵中介機構根據中介服務內容,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提高服務的便利性。
            
第二十五條?鼓勵中介機構以風險準備金或者執業責任保險等形式加強執業風險應對,增強風險承擔能力和經濟賠償能力。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行業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及其所屬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依據之外增設中介服務事項;
            
(二)將其職責范圍內不適合委托的工作交給中介機構進行有償服務的;
            
(三)行業監管部門與申請人采用同一中介機構對申請事項開展技術性審查;
            
(四)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機構;
            
(五)除法定政務服務中介服務外,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六)侵犯中介機構的自主經營權、名稱權、榮譽權、名譽權等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中介活動的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監督責任、監督不力或者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依法依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長垣市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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