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垣市城市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共新鄉市委辦公室、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垣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辦文〔2019〕3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三定”規定制定和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長垣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長垣市城市綜合執法局牌子。
第三條??職能轉變。深入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指導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推動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網通辦”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為抓手,簡化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完善信用評價體系。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新鄉市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新鄉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組織制定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維護和園林綠化建設管理養護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維護和園林綠化建設管理養護的具體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城市總體規劃中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維護、園林綠化建設管理養護專業規劃;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規劃、計劃、組織協調、監督檢查。
(二)負責城市環境容貌治理、環境衛生、戶外廣告、建筑垃圾、城管監察的綜合管理。負責對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市性城市管理綜合治理,對各鄉鎮(街道)及市直有關單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三)負責城市道路、路燈、城市排水、污水處理及城市供水、城鎮燃氣、集中供熱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運行管理和特許經營管理工作;負責城區防汛排澇及“12319”熱線工作。
(四)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行業管理和指導,及生態園林城市、園林城市創建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等工作。
(五)負責城市綜合執法工作的綜合管理、指揮協調、監督檢查、教育培訓、考核評價,按照城市管理的需要制定不同時期工作目標和政策。
(六)負責對市區環境衛生設施拆遷、建筑垃圾清運處置及對從事城市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清掃、處置專業的單位、個人的資質進行審查和監督管理;負責對市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管理;負責指導全市城市公共停車場運行管理。
(七)負責全市環衛設施建設維修、市政基礎設施管理維護、園林綠化建設管理養護專項資金的計劃、監督、使用和管理。負責環衛設施建設維修、市政基礎設施管理維護、園林綠化建設管理養護任務量的核定,維修養護管理經費的定額使用和管理;負責環衛設施建設維修、市政基礎設施管理維護、園林綠化建設管理養護作業市場的綜合管理和維修管理養護隊伍的資質審查;負責協調、組織、監督環衛設施建設維修、市政基礎設施管理維護、園林綠化建設管理養護作業任務的招標、管理、質量檢查和考核工作;負責環衛、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管理養護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股權融資、項目引資工作。
(八)貫徹國家、省、新鄉市有關實施數字化城管的規定、標準,擬訂本市實施數字化城管的實施方案和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對數字化城管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考核;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負責城市建成區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全部的行政處罰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的行政處罰工作;負責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工作;負責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工作;負責食品藥品監管方面違規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工作;負責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行政處罰工作。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十二)對各鄉鎮(街道)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分工。(1)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負責對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日常監督管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戶外廣告的內容管理。(2)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負責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的行政處罰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2.?關于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及有關具體工作的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新建項目的建設,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參與項目建設過程的指導監督和驗收,驗收合格后交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維護管理;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新建項目中涉及供水、供氣、供熱項目計劃編制上報并監督實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負責既有道路、綠化、橋梁、泵站、管網、路燈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更新、改造、擴建、維修和日常養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百城提質、老舊小區改造、海綿城市建設、綜合管廊建設等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牽頭負責城市建設工程揚塵防治、城市防汛、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城市雨污水分流改造、污水處理提質增效、污水處理廠運營管理、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四個PPP項目(老城區基礎設施改造項目、供水項目、雨水項目、水環境整治項目)運營管理、城市地下管網普查、地下有限空間作業、智慧市政、智慧園林等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配合;其他由國家、省、新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安排的專項工作、專項任務按照職責分工,由職能任務較多的部門牽頭,另一部門配合。
3.?關于城鎮燃氣管理職責分工。城鎮燃氣行業經營管理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城鎮門站以外的天燃氣管道輸送由市應急管理局管理,發展改革、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有關工作。
4.?與市水利局有關職責分工。城市規劃區內涉及水系工程的坑塘、河渠、湖泊(含王家潭)水面以外的運行管理維護職能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其他涉水相關職能由市水利局負責。
5.?節水型城市創建的職責分工。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節水型城市創建的組織實施,按規定權限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公共供水方面的節約用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節水“三同時”等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的有關要求。市水利局配合開展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負責全市節水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新鄉市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監督實施節水管理措施,編制節約用水規劃;負責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并組織實施;開展節水“三同時”管理。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提出水價改革方案和建議,建立水價調整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制度,完善水價體系等相關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國家、省關于節水型城市創建資金的保障工作。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配合做好節水型城市創建中的工業節水型企業創建等相關工作。市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環境生態節水,做好城市水環境質量達標、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標等工作。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
6.?關于城市綜合執法的職責分工。實施城市管理集中行政處罰權涉及的市政府辦公室(市國防動員辦公室、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分局、市水利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依法負責各自的行政審批和行業監管工作,負責專業技術強的違法違規行為認定、城市規劃核實、專業技術鑒定、資質資格和專業技術核準、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事項移交、行政處罰中涉及行政許可事項落實等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執行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負責城市巡查、監督和問題發現以及查處落實。需要專業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申請,由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書面認定結果,作為行政處罰依據。
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機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將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信息及時通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應將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和發現的問題通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并提出管理建議。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后勤以及信息、宣傳、印信、網絡、車輛管理及對外聯絡的接待工作,綜合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業務工作,負責起草局重要文稿;負責城市管理系統政務信息、政策調研、目標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和局機關文明單位創建工作。
(二)計財股。組織制定局系統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物資計劃,并按規定辦理有關項目的立項審核工作;根據年度局系統投資計劃,負責本系統計劃內基本建設項目的預算審核和決算審核工作;負責本系統控購工作;組織制定和貫徹有關計劃統計、財務會計的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歸口管理有關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對局系統各單位財務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組織局及系統各單位的財務內審工作。
(三)人事股。負責局系統的思想政治、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制定局系統人才發展規劃和職工技術、業務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局系統離退休工作。
(四)環境衛生監管股(市渣土管理辦公室)。貫徹國家、省、新鄉市有關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法規、規章;擬訂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日常組織、監督、檢查、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對生活垃圾準倒、生活垃圾分類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全市環境衛生設施拆遷及對從事城市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清掃、處置專業的單位、個人的資質進行審查和監督管理;負責對環境衛生監察人員的培訓和資格審查。負責市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及建筑垃圾處置費的征收工作;負責對建筑垃圾私拉亂運、隨意傾倒、污染路面等違章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市區建筑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特許經營企業的監督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筑垃圾源頭、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和車輛實施管理;負責城市建成區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各鄉鎮(街道)建筑垃圾規范化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及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五)市容監管股(行政事項服務股)。貫徹國家、省、新鄉市有關城市市容管理法規、規章;負責全市市容管理的規劃、計劃、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按照城市市容管理需要,制定不同時期工作目標、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負責全市性市容市貌管理與綜合整治工作,對鄉鎮(街道)市容管理工作情況開展行政監督;負責會同相關部門修訂完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負責對市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秩序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鄉鎮(街道)轄區內戶外廣告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統一受理(辦理)送達行政許可事項,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聯絡并協調相關股室及部門許可事項報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六)政策法規和執法監察股。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法規、規章整理、匯編、存檔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領域依法行政相關工作;負責局系統信訪工作;指導、監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的教育培訓和執法裝備管理工作;承擔協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與相關部門的執法銜接工作;對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工作進行督辦并及時反饋落實情況。
(七)督查辦公室。擬訂全市數字城管建設、管理辦法和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制定數字城管運行規范、技術標準、管理制度,指導、協調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數字城管運行工作進行監督、評價;負責對市區數字城管進行督導考核。負責上級機關和領導批示、城市管理重點工作的催辦、督辦與落實情況的審核反饋工作,督促檢查城市管理領域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黨代表意見和建議中涉及城市管理領域的督促辦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人員的作風紀律、履職盡責、黨風廉政、工作效能的督查工作;指導鄉(鎮)數字化城管工作;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組織、協調工作。
(八)市政設施運行監管股(市區防汛辦公室)。負責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和養護標準的制訂;負責編制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及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管理維護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市政設施養護市場的管理,督導市政設施的運轉檢測與養護維修;負責城市照明管理工作;負責縣級生活污水及污泥處理運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建成區水系治理、排水管理工作的監督;負責城市防汛排澇日常工作;參與在市政工程施工前對設計圖紙、施工方案等資料的審核;負責指導全市城市公共停車場運行管理;負責“12319”城建熱線工作,負責“12345”社會服務熱線交辦的相關工作;指導鄉(鎮)市政基礎設施管理維護工作。
(九)園林綠化和公用事業監管股。負責編制城市園林綠化、城市供水、城鎮燃氣、集中供熱等公用基礎設施管理維護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城市公園、城市綠地管理工作;負責園林綠化項目設計、建設、管理、驗收等工作;負責生態園林城市、園林城市創建和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養護等工作;指導鄉(鎮)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和市場準入制度并監督管理;負責供水、供氣、供暖等城市公用事業的運行管理;負責牽頭做好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
(十)安全監管股。負責全市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擬訂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維護、園林綠化建設管理養護、城市綜合執法等安全監管的有關政策、制度并組織實施;受理全市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生產投訴工作;組織或參與城市管理領域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城市管理領域安全培訓工作。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股級領導職數10名。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綜合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市委編辦按程序辦理。
第九條??本規定自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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