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長垣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項議事規則》已經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認真遵照執行。
長垣市人民政府? ?
2024年11月1日??
長垣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項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規范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項(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決策程序,加強對權力的制約監督,實現市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據《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鄉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項議事規則的通知》、《中共長垣市委關于印發<中國共產黨長垣市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中共長垣市委常委會議事決策規則(試行)>的通知》、《長垣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文件規定,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落實省委、省政府及新鄉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安排部署,充分發揮領導班子集體智慧,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章??議事內容
第三條??“三重一大”事項內容:
(一)重大決策事項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新鄉市委、市政府及市委重要會議精神和重大決策部署。
2.向上級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3.提請市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工作報告和議案。
4.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5.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
6.涉及全局的重要規劃、重點項目、重大政策性問題,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要求研究的事項。
7.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的檢查考核、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事項。
8.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及調整。
9.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干部任免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委決定,依法依規任免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三)重大項目安排
1.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設備購置類、維修修繕類、裝飾裝修類項目,政府投資年度計劃草案及調整方案,涉及調增概算投資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
2.使用市政府擔保的國外貸款等融資資金的建設項目。
3.市本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類項目。
4.招商引資類重大項目。
5.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四)大額資金使用
1.市級財政年度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草案)。
2.追加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重大支出事項。
3.市本級投資建設的社會事業、基礎設施、民生工程類項目的資金安排方案。
4.市屬國有企業年度融資、發債計劃及重大投融資事項;市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及轉讓企業全部國有資產或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項。
5.其他需要集體決策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第三章??決策程序
第四條??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市政府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作出的決定,應及時按程序在相關會議上通報。
第五條??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主要有市政府全體成員(擴大)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等形式。
第六條??“三重一大”決策需提交市委審議的事項,按《中共長垣市委關于印發<中國共產黨長垣市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中共長垣市委常委會議事決策規則(試行)>的通知》(長發〔2019〕10號)要求辦理;需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事項,按照市人大常委會要求辦理。
第七條??議題醞釀程序。
(一)充分征求意見。事項提出部門在提交決策事項前,應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聽證或網上公示制度,擴大人民群眾參與度;對“三重一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先期預測、先期研判、先期評估。
(二)適當進行醞釀。“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分管副市長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由主辦單位牽頭,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對通過溝通協調仍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的議題,不提交會議討論。
(三)按照程序提議。提請市政府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須先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四)做好相關準備。與“三重一大”事項相關的材料、資料以及會議通知等要在會議召開前送達參加人員,并保證其有充足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第八條??集體決策程序。
(一)充分發表意見。在“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的會議上,市政府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同志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市長最后一個發表結論性意見,對審議的決策事項作出通過、不予通過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決策全程據實記錄,與會人員必須遵守有關保密紀律。
(二)逐項作出決策。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對意見比較一致的議題,形成會議決定;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策。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進行。市政府系統干部任免,應按照規定進行表決。
(三)組織列席旁聽。根據議題內容,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市民代表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和建議。根據決策事項的需要,也可以邀請專家或者咨詢機構、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利益相關者、人民團體等組織的代表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就討論的議題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第四章??決策執行
第九條??“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后,因不可預知因素造成執行條件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或者變更決策的,應當按原決策程序重新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要臨時處置的,應當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第十條??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按分管領域及時跟蹤督導檢查“三重一大”決策事項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貫徹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事項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落實到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未按規定內容、范圍、程序報市委、市政府相關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三)擅自改變市委、市政府相關會議決策或者不按市委、市政府會議決策辦理的;
(三)討論“三重一大”事項時,未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不當決策的;在決策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但未報告也未采取措施及時糾正的;
(四)其它需要追究相關責任的情況。
第十三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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