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長垣縣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發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27日
長垣縣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發放管理暫行辦法
建立高齡津貼制度,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積極方略。為進一步完善老年人優待政策,推動社會福利事業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轉變,根據《河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90—99周歲老人高齡補貼標準的通知》(新政辦〔2019〕23號)和《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新政文〔2018〕1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范圍
具有長垣縣戶籍,年滿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標準
年滿80—89歲的,每人每月發放50元;年滿90—99歲的,每人每月發放100元;年滿100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發放300元。
三、資金來源
高齡津貼資金由縣財政負擔。
四、申報
凡具備享受高齡津貼資格的老年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
或居民戶口本原件及3份復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3張,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出申請,填寫《長垣縣高齡老人津貼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高齡老人委托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的,須提供本人的委托書、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3份)和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3份),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在接到申請后,要認真審查核實,進行初審評議,并在轄區內張榜公布7日,接受群眾的監督和評議。無異議后,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將申請材料報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核。
(二)鄉(鎮)、街道辦事處收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交的申報材料后,要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登記和造冊,審核無誤的,要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將申報材料報縣民政部門審批。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請人,須出具經常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居住證明。對無身份證號碼及有異議的年齡信息,須由轄區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
(三)縣民政部門自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復核審批,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納入高齡津貼的發放范圍;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審批時限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復審無異議后,統一登記造冊(電子版),并報上級民政部門審核備案。
《長垣縣高齡老人津貼申請登記表》經審定后,應在縣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以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分別留存備案。
五、發放
高齡津貼的發放,原則上按每季度發放一次。發放情況應當在居住地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做到公開、公正、透明發放。
(一)縣民政、財政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要根據實際情況,協調金融機構為高齡老人辦理銀行卡,通過金融機構實施社會化發放。
(二)高齡老人戶籍跨鄉(鎮)遷移的,應在3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辦理高齡津貼發放變更手續,戶籍遷出的當季由遷出地發放,自遷出的次季度起由遷入地發放。高齡老人長期在外地居住的,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備案,并建立有效的聯系渠道和聯系方式。
六、管理
高齡津貼發放實行動態管理,各主管部門要堅持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確保進出合理有序,不漏發1人、不多發1人。
(一)縣民政部門和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高齡補貼的審批和發放。從2019年6月起,在縣民政部門逐步建立高齡津貼發放信息平臺和高齡老人信息數據庫,不斷完善申報和發放程序。
(二)縣民政部門和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協同做好高齡津貼發放工作。
(三)縣財政部門要將高齡津貼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足額安排落實,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h(鄉)財政部門對民政部門發放高津貼所需工作經費要予以保障,并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四)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每季度第三個月的20日前要將本轄區享受高齡津貼的新增、變更、注銷等情況報縣民政部門;縣民政部門每季度第三個月的25日前將全縣享受高齡津貼的新增、變更,注銷等情況匯總后,報縣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同時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五)民政部門應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將全縣享受高齡補貼的變更、注銷等情況,以及次年享受高齡補貼的人數按年齡段匯總報送縣財政部門,報送材料為申報對象花名冊(電子版);縣財政部門按照民政部門匯總的申報人數安排下年度預算。
七、監督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的全面監督。
(一)民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發放對象的審定和高齡津貼的發放工作,設立舉報電話,公布申報和發放程序,并向媒體和社會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二)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資金,加強資金監管,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三)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定期檢查、審計,防止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和違規操作。
(四)人民群眾對已批準或已享受高齡津貼的人員有異議的,可向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或縣民政部門舉報,鄉(鎮)、街道辦事處或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書面答復舉報者。情況屬實的由縣民政部門予以糾正。
八、懲處
從事高齡津貼發放工作的相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廉潔高效地做好發放工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輕者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時限辦理審批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高齡津貼的;
(四)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和冒領
補貼的。
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長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垣縣高齡老人補貼發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長政辦〔2013〕49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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